業內人士分析,該案為準確理解發明和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正確認定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征,并在此基礎上以最接近現有技術為起點客觀準確地進行創造性判斷提供了審查思路。同時,該案也反映了擁有核心技術對于企業發展,甚至某一行業發展的重要性。企業只有掌握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才能擁有行業的完整技術鏈和全套工藝。
1,準確把握技術方案
在本文中,筆者結合“一種背光模組及液晶顯示器件”發明專利申請復審請求案進行分析和說明。用于評判創造性所確定的最接近現有技術為對比文件1,其公開的是使用場發射背光裝置替換傳統的線光源和點光源,目的在于確保背光裝置的亮度均勻和延長使用壽命,其技術構思主要為:在場發射背光裝置的下面板上設置用作陰極和柵電極的第一電極和第二電極,并在第一電極和/或第二電極上設置碳納米管(CNT)發射器,熒光層設置在上面板面向下面板側的第三電極的底面上,熒光層與第一電極、第二電極、CNT發射器間隔設置,這樣,熒光層便設置在第三電極與第一電極、第二電極、CNT發射器之間,當對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和第三電極分別施加預定的電壓時,CNT發射器發射電子并與位于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和第三電極所形成的電場中的熒光層相碰撞,使得熒光層中的熒光材料被激發并發出可見光,從而實現了背光裝置的發光。
2,客觀比較發明構思
不難看出,涉案申請和對比文件1的背光裝置均采用了熒光粉層,二者是否構成相同或相當的技術手段成為本案創造性判斷的關鍵,對此,需要從客觀把握二者的技術實質入手,判斷其相同與否。涉案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的技術實質是,對傳統線光源和點光源如發光器件陣列進行的改進,其采用發光器件陣列發出光子而發光,并激發熒光粉層發光,從而達到發光均勻的效果,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熒光粉層本案的背光模組也能發出光,熒光粉層的作用只是通過與能夠發光的元件即發光器件配合改進發光效果和簡化結構。對比文件1公開內容的實質為:棄用傳統線光源和點光源而采用了場發射背光裝置,本領域周知,場發射背光裝置采用的是將電能直接轉換為光能的發光原理,其需要提供有電場,故場發射背光裝置需要有提供電場的電極及發射電子的發射器。對比文件1的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和CNT發射器單獨或整體均不具備發光功能,而是提供激發熒光層發光的電子,因此,熒光層需要與CNT發射器、第一至第三電極配合并作為一個整體才能實現發光,是對比文件1的場發射背光裝置不可缺少的發光器件,其原理類似于生活中常用的燈管內壁涂覆熒光粉層的日光燈等。由此可見,涉案申請與對比文件1雖然都具有間隔設置的兩個基板且都在上面的基板側設置有熒光粉層,但由于兩者發光原理不同,熒光粉層的作用不同導致其作為背光模組的不同組成部分而存在,在涉案申請中熒光粉層為勻光部件,而在對比文件1中則是發光部件,不能將二者整體上視為相同或作用相當的部件,因此,整體上看,對比文件1客觀上并未公開涉案申請中的熒光粉層及其相應設置。這一區別整體上充分體現了涉案申請和對比文件1二者實現背光裝置發光的原理完全不同,熒光粉層實質作用完全不同,二者發明構思差異較大。
3,謹慎得出判斷結論
綜上,當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并以其采用的場發射背光裝置作為發明起點重構涉案申請時,對比文件1中場發射背光裝置與涉案申請屬于不同的技術脈絡,二者構思迥異,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改變對比文件1的場發射背光原理,將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和CNT發射器構成的發射電子以激發熒光層的結構替換為傳統的如發光器件陣列的線光源和點光源發出的光子激發熒光層中的熒光材料的結構。即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以對比文件1為起點結合其他現有技術手段獲得涉案申請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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