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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專利申請可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呢?

返回列表 來源: IPRDaily 發布日期: 2018.08.08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給申請人帶來了不少的便利,例如,對于某一發明,若申請人想要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則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而無需同時在這些國家提出申請。此外,優先權制度還可以為申請人達到如下好處:

     1、節約開支。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請中,從而減少以后繳納的專利年費,達到節約開支的目的。

     2、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3、由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保護期的日期從申請日起算,而非從優先權日起算。因此,申請人可以利用優先權制度延長專利保護期限,例如,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可以在首次申請后,在優先權期限將屆滿前,重新提出一個與首次申請完全一致的申請,要求首次申請的優先權,從而起到將該專利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一年的作用。

     那么,究竟哪些專利申請可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獲知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上述規定知悉,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無論是外國優先權還是本國優先權,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都需要滿足“同一申請人”、“相同主題”以及“第一次”這三個必要條件,其中:

     “同一申請人”是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為同一個。

      “相同主題”是指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與被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對于如何判斷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是否屬于“相同主題”,筆者認為可借鑒新穎性的判斷標準,即,將在先申請作為對比文件,用它來判斷在后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如果判斷的結果為在后申請的某項或者某幾項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則可以判定在后申請的這幾項權利要求與該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在后申請的這幾項權利要求能夠享受該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第一次”指的是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是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分案申請不能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因為分案申請是在母案的申請日之后從母案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分案申請已經不符合“第一次申請”這一條件,事實上,分案申請已經享受了母案的優先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第一次”并非是絕對的,舉例說明,假設申請人T向專利局提交了專利申請A(專利申請A為第一次申請),在專利申請A未公開以及未遺留任何權利問題的情況下,專利申請A由于某些原因被放棄、被撤回或者被駁回了,之后申請人T又向專利局提交了與專利申請A具有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B,并且專利申請A沒有作為優先權的基礎,則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專利申請B是在專利申請A之后才提出,專利申請B仍可被視為是第一次申請。

      在理解了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應該的幾個必要條件之后,筆者針對以下幾點疑問進一步進行探討:

      a、滿足上述三個必要條件的首次專利申請S被駁回之后,在后申請是否還能在優先權期限內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

      有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專利申請S已經被駁回,故專利申請S應該視為未提出過,即被駁回的專利申請S自始不存在,因此,在后申請也不能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然而,筆者認為,視為未提出所指的應該是未被專利局受理的申請,雖然專利申請S被駁回,但是專利申請S始終是被受理申請,其具備申請日以及申請號,因此,即使專利申請S已經被駁回,申請人仍然可以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在后申請并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只是,由于專利申請S已經被駁回,因此,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的在后申請也極有可能因為與專利申請S相同的駁回理由而被駁回。

      b、滿足上述三個必要條件的首次專利申請S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之后,在后申請是否還能在優先權期限內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

      針對疑問b,筆者認為需要考慮專利申請S是在何時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如果專利申請S是在被專利局受理之后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則即使專利申請S已經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也不影響專利申請S作為正規的申請產生優先權的效力,申請人仍然可以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在后申請并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而如果專利申請S是在被專利局受理之前就被撤回或者視為撤回,那么,專利申請S應該視為未提出,其不能作為正規的申請產生優先權的效力,因此,申請人就不能將專利申請S作為優先權的基礎。

      c、滿足上述三個必要條件的首次專利申請S被授權之后,在后申請是否還能在優先權期限內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

      由于極少數的發明專利能夠在優先權期限內,即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被授予專利權,因此,疑問c多出現在專利申請S為實用新型或外觀專利的情況。

      由于專利申請S被授權,若在后申請在優先權期限內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則該在后申請將再次被授權,這違背了專利法規定的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因此,專利申請S被授權之后,在后申請應該不得再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

      然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含授予專利權決定),并同時予以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從專利法規定可以看出,即使申請人收到專利局針對專利申請S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只要申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專利申請S仍然處于未授權狀態,此時,申請人仍可以提交在后申請要求專利申請S的優先權。

      通過上述評述,筆者得出如下結論:

      1、對于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在后申請必須在在先申請提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在后申請必須在在先申請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且外觀設計專利只能享有外國優先權,不能享有本國優先權。

      2、可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相同。

      3、可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是首次申請,或者是符合如下條件的在后申請:與該在后申請具有相同主題的在先申請未公開以及未遺留任何權利問題,并且在該在后申請提出之前已經被放棄、被撤回或者被駁回;該在先申請并未被要求優先權,即未作為優先權的基礎。

     4、可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能夠導致在后申請的某項權利要求或者某幾項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5、在提出在后申請之前,在先申請必須處于未授權狀態。

     6、只要專利申請已經受理,且該專利申請滿足符合上面1~5點,則無論該專利申請是否已經被駁回、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都可作為正規的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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